近日,大連市紀委監委出臺《大連市紀委監委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實施辦法(試行)》和《大連市紀委監委機關對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從制度層面進行明確規定,切實保護黨員干部合法權益,旗幟鮮明地為敢于擔當作為的干部鼓勁撐腰。兩個工作辦法,以今年剛剛頒布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為主要依據,根據我市實際,在2018年出臺的相關辦法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大連市紀委監委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實施辦法(試行)》共十九條,對誣告陷害行為的界定、處理原則、查處及責任追究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一經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的,應當按誣告陷害人的不同身份和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對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強迫或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等情形,將從重處理;對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將進行通報曝光;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等利益,將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撤銷或糾正。
《大連市紀委監委機關對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共十七條,對澄清對象和條件、工作原則、啟動程序等進行了規定。被檢舉控告人在換屆選舉、選拔任用、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響,被檢舉控告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響,失實檢舉控告在一定范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經核查認定為失實檢舉控告,將予以澄清,澄清方式可以采取書面澄清、當面澄清、會議澄清、通報澄清等方式。
兩個工作辦法,堅持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并重,為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澄清失實檢舉控告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下一步,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以兩個辦法為利劍,全面規范檢舉控告秩序,及時為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負面影響,切實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進而在全市營造積極向上、激濁揚清、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凈化政治生態。
(來源:大連紀檢監察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