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裝備紀委〔2024〕每周一鑒 第13期
2024年清明節將至,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馳而不息糾治“四風”,推動形成“思親”亦“思廉”的文明新風。市紀委監委提醒全市廣大黨員干部,節日期間要帶頭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移風易俗、低碳文明祭掃,強化森林防火等安全防護意識,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提醒和約束,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做到以下“六個嚴禁”:
■ 嚴禁使用公款公物進行私人掃墓、祭祀、游玩、探親訪友等活動。
■ 嚴禁借祭掃之機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單位、個人的各類款物。
■ 嚴禁借節日之機編造明目濫發津補貼或福利等。
■ 嚴禁借祭掃之機搞隱秘聚會、吃喝宴請。
■ 嚴禁組織或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 嚴禁祭掃活動中講排場、比闊氣、奢侈浪費等。
第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九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一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 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來源:大連紀檢監察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