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注冊登記基本信息
二、法人治理結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本章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批準公司在一年內單筆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或累計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投資等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關聯交易事項。對于日常性關聯交易事項,公司已對年度交易總金額進行預計并經股東大會批準,但在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如超出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下,授權公司董事會審批;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十五)審議批準單筆金額超過10000萬元(不含本數)或一年內累計金額超過30000萬元(不含本數)的銀行借款事項;
(十六)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七)對回購本公司股份作出決議;
(十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2.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投資及交易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決定公司薪酬體系;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薪酬職級;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五)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六)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3.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出任監事3名,職工代表出任監事2名。監事會設主席1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監事至少應每季度查閱一次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提請公司董事會采取相應措施;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4.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行使職權。公司設董事會秘書一名,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等事宜。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財務負責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會計專業知識背景并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公司股東
四、公司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