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至今,講信用、守信用都是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基本道德要求,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要實現平等交換,首先就要做到踐諾守約,不欺不詐,不偽不騙。否則,社會經濟就無法正常運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特別在金融領域,尤其要講信用,如果沒有信用,金融活動根本就無從談起。
一般而言,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間、單位之間和商品交易之間形成的一種相互信任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在漢語中,“信用”的內涵極為豐富。它不僅涉及社會關系中的人品,還廣泛涉及學風、行風、政風等方面,因此很有必要深究一下“信用”的詞義演化過程。
“信”字的起源
在漢語中,“信”字雖然使用普遍,但在任何字典中都沒講清它的字義演變脈絡,所以我們需要通過古文字來做一番梳理。
“信”,在甲文中從人、從口構形,人兼表聲。其中的“口”,作偏旁可表人嘴,在此則表用口傳話。所以“信”的整體構意表示傳話之人,實指意義表示信使。這個本義在古籍中常見,例如:《史記•韓世家》:“陳軫說楚王發信臣,多其車,重其幣。”信臣,做信使的大臣。司馬相如《諭巴蜀檄》:“故遣信,使曉諭百姓。”信,信使。
由于信使的責任是真實可靠地傳遞君王的旨意,故此信使一般被視為真實可靠、可以不疑而從之人,也即真實可信之人。由真實可信之人引申,“信”又可表真實可信之物,即信物、符契、憑證等。同理,由真實可信之人,“信”還可轉代表“真實可信”義。許慎對“信”的解釋用的正是這個意義?!墩f文》:“信,誠也。”誠,言語實在不虛、真實可信。由于“誠”與“信”字義相通,所以二者常組合為“誠信”一詞,用于表示誠實守信,也即言行一致,說到做到。
在卜辭中,“信”即表真實可信之義,譬如《卜辭》:“……信虎。”信虎,字面意思是真實可信的老虎,實指意義表示虎符。虎符是古代君王調兵遣將用的信物,一般用玉石或青銅雕鑄成虎形,使用時需要縱向分為兩半,君王和帶兵將領各執一半。君王調兵時,須派信使持自己的一半虎符至軍中,與將領所持的另一半核對無誤后,將領才能發兵。否則,將領調兵視同謀反。由此可知,商代的虎符稱為信虎,虎符是后世的叫法。
金文“信”雖然有兩形寫法,但兩種寫法都是從人、從言構形,其中金文①形為正體,②形為簡體。言,構意為滴漏計時器中的刻標,由滴漏聲響譬喻可表言語。所以金文“信”可以有兩種構意解釋:其一,“言”由言語義引申表傳話,整體構意與甲文一樣,也表傳話之人。其二,“言”由刻引申表符契或信件(古代信件用簡牘書寫),整體構意表示傳遞信物或信件之人。不論哪種構意,其實指意義都可表示信使。
在陶文中“信”也有兩形寫法,其中陶文①形從人從口,明顯傳承自甲文。陶文②形從人從言,明顯傳承自金文。秦簡“信”主要從金文傳承而來,是后世“信”的直接源頭。
由于真實可信意味著誠實無欺,諾不爽約,所以“信”引申又表示信用。也就是說,一個不加“用”的“信”字直接就可以表信用義。譬如《道德經》:“夫輕諾必寡信。”寡信,指缺少信用。至于現代復合詞“信用”,則是由古代復合詞演化而來,原本表示“誠信使用”之義。如《左傳•宣公十二年》:“其君能下,必能信用其民矣。”信用其民,即誠信使用其民,也即說到做到,不欺騙、不愚弄國民。這個意思經過演化,就變成了誠實無欺,諾不爽約之義。
由此可見,古代所謂信用,就是指踐諾守約,不爽不欺。在古人看來,信用是個人獲得社會認可進而安身立命順利發展的幫手,所以《易經•系辭》說:“人之所助者,信也。”講信用、守信用是我國古代社會最重要的道德規范之一,《論語》中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民無信不立”,都是在告訴世人,人要是沒有信用,就不能在世間行穩致遠。
“用”字的源流
我們今天所見的“用”字,其直接來源是秦簡字形,而秦簡字形則是傳承自甲骨文。
“用”在甲文中有三種字形,其中:甲文①形象單側有梁木桶形,整體構意表示單側有梁的背水木桶,實指意義表示施用,用作偏旁可以泛指像木桶之物。背水桶是出現較早的取水工具,近代在山區還有使用,尤其在藏族居住地區使用較多。
甲骨文②形也像木桶形,桶側的半環表示襻繩,其構意和用義都與甲文①形相同。甲文③形同樣像木桶形,上有中梁便于手提和肩挑,其用義也與甲文①形相同。由于水桶是常用工具,所以“用”在卜辭中轉代表“使用”義和“施行”義。
“用”在金文中也有兩種寫法,其中:金文①形與甲文①形相同,金文②形后世寫作“甬”。根據金文中“用”字意義的推演,“用”在“庸”字中的構意就表示像桶的鐘,而“甬”在“桶”中的構意則表示像鐘的木桶。特別是在銘文中,“甬”與“用”一樣,都可以表“使用”之義。
“信用”是由“信”和“用”組成的復合詞。其中“用”除了表示“使用”義,還可以有兩種理解:其一,“用”可以表示“以……為方法”,這樣“信用”就可以理解成以誠信為行事方法。其二,“用”可以表示依賴、憑借,由此“信用”就可以理解成依賴或憑借誠信處事。
從文獻用義來看,“信用”從一個古代普通復合詞成為一個現代概念,經歷了演化過程。在古代,“信用”雖然表現為一個復合詞,但基本都是可以分開解釋的。具體說,有三種可以分開解釋的用義:其一,表示誠信使用。《左傳•宣公十二年》:“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其二,表示信任依賴。韓愈《順宗實錄四》:“吾諫官也,不可令天子殺無罪之人,而信用奸臣。”其三,表示相信采用。司馬彪《續漢書》:“《石苞室讖》,妖邪之書,豈可信用。”
直到近代,“信用”才明確表示踐諾守約的品行義或聲譽義。由于踐諾守約的品行和聲譽可以使人不疑而從,于是“信用”又被引入金融行業,譬如信用貸款、信用證、信用卡透支、信用交易,等等。
“信用”的現代意義
作為現代概念,“信用”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
從經濟學層面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換或者其他經濟活動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夠實現其承諾的基礎上,用契約關系向受信人放貸,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夠回流和增值的價值運動。信用與金融的密切關系,有時會體現在金融企業的名稱中。譬如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很多銀行都稱為“信用社”,其含義就是金融信用企業之義。
經濟活動中的“信用”,一般可以分為國家信用、金融信用、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
國家信用,是指以國家提供信用保證的貨幣和借貸關系。它既指國家信用貨幣,也指國家借貸關系。
法定貨幣作為一種信用貨幣,其作為價值憑證和流通手段的有效性是由國家強力保證的,因此屬于國家信用貨幣。相對而言,由銀行發行并提供信用保證的貨幣則屬于金融信用貨幣,譬如民國時期由交通銀行發行的貨幣就屬于金融信用貨幣;國家借貸關系也包含兩層意思:首先是國家和國家之間的借貸關系,即主權債務。其次是政府與本國企業與居民之間的借貸關系,政府發行國債,由企業和居民購買,這實際是政府先向大家借錢用于投資,到期再還本付息。
金融信用也稱銀行信用,它除了指金融信用貨幣外,主要指金融借貸關系。銀行與企業、個人之間的信用是相互的。銀行要從企業與個人取得信用(存款),就是要向企業與個人借到錢;同時,企業與個人也需要向銀行取得信用(貸款),解決周轉或投資、應對不時之需或購置耐用消費品。
企業與企業、個人之間的信用,一是商業信用(也稱交易信用),它主要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非現金交易,也即常說的賒銷;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這種信用形式主要指信用消費,比如日常生活中先用后付的水費和先用后還的信用卡透支,等等。
總之,在社會活動中,信用是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踐諾守約、不欺不爽的正面記錄,是需要長期積累和培養才能享有的社會信任度。信用難得易失,幾十年積累起來的信用,往往會由于一朝不慎而毀掉,所以對于信用,我們只有始終恪守、認真堅持才能永葆用之。
(來源: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