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疫情防控中,上海發布流行病學調查的“畫風”發生變化:通篇只有場所,沒有任何個人信息。在法律上,什么叫個人信息?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依此規定,個人信息是指能夠鎖定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單純的行蹤信息,因為無法與其他信息結合從而識別出特定的自然人,不構成個人信息。
為何簡化至此?道理極為簡單:民眾只需要知道哪些地方危險不宜前往,近日去過哪些地方等,僅此而已。至于確診患者姓甚名誰,身高體重,是男是女,從事職業……統統與公布流調信息的基礎價值沒有半點關系,不公布既不損及流調目的,又避免信息溢出可能招致的網絡暴力和人身攻擊。
這就是信息發布的“最小夠用”原則,其要義在于把握好信息披露的分寸,拿捏好公權與私域的邊界,不給“隱私變談資”以可乘之機,這是社會文明的進步。
對付老賴的失信被執行人機制,也應信守這一原則。
為了解決“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年修訂),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消費,以促使其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7年修訂)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若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那么記載公布的信息應當包括其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但該規定沒有對如何公布身份證號碼作出規定,是全部公布,還是部分公布?
在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時,存在較大差異,其中爭議最大者,當屬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證號碼是否應當完全公開。
查詢和梳理若干地方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后發現,多地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的頭像、姓名、年齡、家庭地址、身份證號碼以及案件信息完全公開。
例如,民眾可以輕易地從《荊門市京山法院公布2019年第一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公布2018年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通山縣人民法院關于公布第三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告》等等公開發布的名單中,獲取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證號碼和詳細的家庭地址,有些甚至在法院和商業中心等人流密集之處公布名單。
與其相對的是,部分法院會在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時隱去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證號碼的4位數或者更多。
例如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曝光臺、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曝光臺就隱去了失信被執行人的部分身份證號碼。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管理的“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民眾可以通過輸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姓名來查詢其失信信息,獲知案號、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但是網站也都沒有公布失信被執行人的家庭地址,并且隱去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證號碼中的4位數字。
各地做法不一,可能源于相關規定并不清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中提及被執行人身份證號碼,卻沒有明確表示是否應當隱去部分身份證號碼以保護失信被執行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然而,從法律體系解釋的角度,仍可以推知不能完整公布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根據《民法典》第2頁共2頁第一千零三十四條之規定,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聯結之后,完全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當屬個人信息。
其實,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只要讓外界識別該自然人并知悉其為“老賴”即可。隱去身份證號碼當中的幾位,不會影響此種認知。
在大數據時代,公布失信被執行人時,倘若將其身份證號碼和家庭地址悉數曝光,既讓潛在的不法分子有機可尋,又有違比例原則及最小夠用原則。
比例原則來源于行政法,它要求:
(1)法院采取的措施符合正當目的。
(2)法院采取的措施有助于其失信懲戒目的的達到。
(3)在法院達到失信懲戒目的的諸多方式中,選擇對失信被執行人權益侵害最小的一種方式。
(4)法院采取的懲戒措施與其意圖達到的失信懲戒目的之間合乎比例。
最少夠用原則來源于《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
該規范要求個人信息控制者在開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時應當遵循最少夠用原則,這對法院懲戒失信被執行人也有豐富的借鑒意義。
法院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個人信息(身份證號碼)的控制者,在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時,應遵循最少夠用原則,只需起到身份識別效果即可。
遵循最小夠用原則,隱去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證號碼的若干數字,在技術上沒有任何問題,同時并不影響法益價值的實現,做到法理圓暢與技術理性,實現了雙贏。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