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強化聯合懲戒機制、要求政府守信踐諾、鼓勵社會資本進入信用服務市場、個人信用狀況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招錄任用晉升參考依據……11月26日, 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遼寧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條例》旨在規范我省社會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 遼寧省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強化全面系統的制度設計,突出前瞻性和地方特色,對明確管理職責、規范信用信息管理、構建信用監管機制、保護信用主體權益、支持信用服務行業發展、夯實信用生態建設等信用建設全鏈條的主要內容作出規定。突出堅持黨委領導的原則,要求建立社會信用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明確職責,賦予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相應監督考核職權等。
為突出信用信息省級統管,《條例》規定實行社會信用信息目錄管理制度,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由省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對補充目錄的內容范圍和制定程序予以規范。同時,規范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對信用信息平臺建設、信息共享等予以明確。
針對失信懲戒機制運行不暢等突出問題,《條例》要求建立新型監管機制,將信用承諾、綜合評價、信用查詢等作為信用監管依據和手段;強化聯合懲戒機制,明確了失信行為認定原則、依據和懲戒措施,對在本省實施的懲戒措施補充清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制定依據、程序、內容以及嚴重失信行為涉及的領域、聯合懲戒措施終止條件等予以規范,并對在實施聯合懲戒中未履職盡責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提升聯合懲戒的強制力和規范性。
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方面,《條例》明確了信用信息處理規范,對信用主體相關權利以及異議處理、信用修復、事前告知、隱私保護和責任追究等作出規定。規定對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后及時終止懲戒,保證其正常經營。
為夯實信用生態建設舉措,《條例》規定,在政務誠信建設上,各級政府應建立完善政務誠信評價體系、監督考核與獎懲機制,對市場主體守信踐諾,不得隨意違約毀約,改變約定應依法補償。在公職人員管理上,應將個人信用狀況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招錄、職務任用和晉升的參考依據。在懲戒機制上,省、市、縣政府和司法機關應建立政務失信、司法領域失信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在履職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約行為,被依法追究責任的,相關信息應納入失信記錄。
《條例》設專章突出支持和規范信用服務業發展。在扶持措施上,要求各級政府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本進入信用服務市場;支持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在信用建設中開展合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有序擴大公共信用信息對社會的開放,優化信用服務行業的發展環境。在規范管理上,要求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標準、規范,編制行業發展報告,開展宣傳培訓,提出政策建議,發布行業信息;信用服務機構應建立合規運營體系,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護在內的規范體系,依法獨立開展業務。
( 來源:東北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