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辦函發[1995]80號)
中國人民銀行:
近日從有關新聞媒介獲悉,你行與建設部就加強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和評估管理工作問題聯合做出規定。這一舉措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充分發揮銀行的作用,保護各方合法權益,避免信貸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權益受到損害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我們認為,規定中涉及評估管理的一些內容還有必要進一步磋商:
1.國務院第91號令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已將國有資產的抵押、擔保列入資產評估的管理范圍,并規定從事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必須獲得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我們認為,作為部門規章涉及評估的有關內容應以此為依據。
2.資產評估是一種公正的中介性服務行業,根據國際慣例,從事評估工作的主體應是不屬于任何部門并沒有任何利益關系的中介機構。規定將抵押物的評估委托給政府部門附屬事業單位進行,顯然是不合適的。
3.幾年來,我國的資產評估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截止到1994年底,獲得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中介機構已有2300余家,從業人員近40000人,這些資產評估機構為銀行做了大量的資產(包括房地產)抵押、擔保的評估項目。據不完全統計,1994年各類評估機構進行了抵押擔保項目的3000多項,資產評估值達440余億元,有力地配合了銀行的抵押貸款工作開展。
鑒于上述情況,我們建議在認真研究有關政策法規和具體情況的基礎上,由你行和我局共同頒發一個補充規定(詳見會簽文件),使抵押物價值評估工作納入國家統一的資產評估管理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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