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1995]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國有資產管理局,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房地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以國資事發[1995]31號文印發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決定從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并向行政事業單位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為配合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中的房產登記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時,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要按《實施辦法》規定,“按單位已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所列面積填列。”
二、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產權登記機關要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將所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的房產清查一遍,集中力量處理行政事業單位房產中尚未登記發證的遺案,尚未登記的,要促其盡快辦理,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尚未確權的,要盡快確權登記。未領《房屋所有權證》的,不予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中房產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中,要將房地產管理部門占有、使用的房產與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經租、直接管理的房產分開登記。前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據以辦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后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現行管理制度管理,維持現狀,每年年末將統計匯總數報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建設部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