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辦發[1995]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國務院各有關部委:
最近,各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企業、資產評估機構及有關單位在對組建上市公司及發行上市股票資產評估工作中提出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規定予以重申,并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第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并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確認:
1.改組設立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上市股票;
2.由定向募集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
3.老股份制企業重新規范、股票上市交易;
4.海外上市;
5.股票已在國內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國內上市;
6.已發行上市股份,需要增(配)發其它種股票;
7.已進行過資產評估,但評估行為不是上述目的,或者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不能完成確認、審批股權、工商注冊登記、安排上市發行等工作;
8.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況。
二、資產評估立項申報人為擬改組設立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或已設立的股份公司。申報人經其上級單位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并附報設立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或發行的有關批準文件和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情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轉報其上級。在材料完備、手續齊全后,每個上級單位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均須在收到立項申請后的十日內簽署意見并轉報。最后,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在收文后的十日內作出資產評估立項批復。
三、批準立項后,立項申報人必須聘請具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頒發的從事證券業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應劃入評估范圍的全部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全面評估。
企業不受部門和地區的限制獨立自主地在具有證券業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中進行挑選,但不得聘用同一家中介機構做審計和評估業務,也不得聘用作該企業常年財務顧問的中介機構從事股票上市資產評估業務。
四、境外上市需按規定聘請境外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須由立項申報人和其擬聘的境外機構分別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業務委托申請,境外機構還需上報機構簡況、評估方案、評估人員專業資質和經驗等情況。立項申報人提出的業務委托申請須經其上級單位和其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上級簽署意見。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后,境外機構方可和境內證券業評估機構一起從事該項資產評估業務。境內、外評估機構對相同評估對象的評估結論應取得一致。
五、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產及負債均須劃入資產評估范圍,其中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機器設備、在建工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專利、商譽和商標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其它資產、負債等,不得遺漏。由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須進行全面評估,確定相應長期投資的評估值。不作為資本投入而被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租用或使用的機器設備、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資產,也要納入評估范圍,評估出租金標準或使用費標準。
六、資產評估立項申報人即為評估結果確認申報人。接到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后,申報人經其上級單位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并附報資產評估報告書(包括境外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和必要的文件資料。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轉報其上級。在材料完備、手續齊全后,每個上級單位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均須在收到確認申請后的二十日內簽署意見并轉報。最后,由省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收文后的三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評估結果確認申請,或要求修改評估報告;后者在收文后的三十日內發出確認通知書,或者通知修改評估報告、重新進行資產評估。要求修改或重評時,須明確說明原因。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報確認的日期距離評估基準日不得超過九個月。
七、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確認的凈資產值作為折股、溢價和確定股權比例的依據;評估結果作為企業調帳、建帳及報財政部門審批的參考和依據;經確認的租金標準或使用費標準作為確定和審批實際租金或使用費的基礎。
經確認的評估結果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當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根據原評估方法作相應調整;當資產作價標準或企業資產及其經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對評估結果產生較大影響時,應調整原評估結果,并逐級上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在收文后十日內有權對調整的評估結果提出不同意見。
評估結果確認后二個月內,企業應全部支付完畢全部評估費用。如果因為企業不申報確認或不報送有關資料等企業方面的原因而未被確認,則在評估報告送達企業后的六個月內應支付完畢全部評估費用。
八、占有了國有資產的中外合資企業隨控股的外方到境外上市時,須由國有資產出資方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報告有關資產、股票發行價格、中方所占份額等情況。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境外興辦、經營的合資、獨資企業在境外上市時,也須同樣報告。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19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