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辦發[1995]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關于組建上市公司及發行上市股票資產評估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5]122號,以下簡稱《通知》)已發布,現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1990年底以前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若以前進行過資產評估,評估結果也經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爾后不再發行新股,股權結構也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進行資產評估。
上市公司配股時,若國有股東用現金認購配股,可不再進行評估;若國有股東用實物資產認購配股,則應對實物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二、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值是國有股折股的依據;資產評估結果是企業調帳或建帳及報財政部門審批的參考或依據;經確認的租金標準和使用費標準是確定實際租金或使用費的參考。
三、《通知》第八條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含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境外興辦、經營的合資、獨資企業直接和間接(利用境外設立的公司名義)在境外發行股票或股票的其它派生形式和上市時,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有關精神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有關事項后,再按《通知》第八條規定執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199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