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辦函發[1996]5號)
天津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你局《關于企業被托管前是否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請示》收悉。我們認為,對經營困難的企業實行托管,是幫助企業擺脫困境的一種新的嘗試,目前尚在探索。從加強管理出發,可先按你們的意見,企業被托管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待條件成熟時再做統一規定。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對其中已進行了清產核資的企業,可以按照資產價值重估的結果作為進行托管依據,托管前可不再對該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在托管期滿后,如果出現了企業歸還不了托管公司的債務或注入的資金,而由托管公司收購(這實際是一種企業兼并行為)的情況時,則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希望你們不斷總結經驗,并將有關新情況及時函告我們。
19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