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辦發[1996]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
做好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處置抵押物和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工作,是保障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也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面臨的一個新的課題。最近,湖南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結合這一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與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或變賣國有資產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通知》(湘國資評字[1996]84號),現轉發給你們。希望你們認真學習和研究,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制定相應的辦法,做好處置抵押物和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工作。
1996年11月22日
湖南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或變賣國有資產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通知
(湘國資評字[1996]84號)
各地、州、市、縣國有資產管理局、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省直各單位:
為規范全省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拍賣或變賣國有資產的價值評估工作,保障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各級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拍賣或變賣國有資產中有關資產評估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破產清算或貸款抵押及其他經濟糾紛,被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拍賣或變賣國有資產以資抵債時,應當按國務院91號令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資產評估。根據其規定的程序,凡屬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處理國有資產的,應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項目立項,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合法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其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審核,再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確認。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如果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拒不進行資產評估項目立項和資產評估結果確認,妨礙司法程序正常進行時,則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作為資產評估項目立項依據,并由人民法院委托合法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與此同時,人民法院應將《協助執行通知書》副本(或正本復印件)抄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寫明“抄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字樣。
受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后,應將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及有關送審材料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報審材料后,在規定時間內盡快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并由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將《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送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資產評估的依據。
三、人民法院裁定強制處置國有資產,一般應以評估確認結果作為基準價(保留價),依法公開拍賣或變賣。如被拍賣或變賣國有資產價格低于基準價(保留價),實施拍賣或變賣的機構應及時報告委托的人民法院,并應依據人民法院另定的價格標準進行拍賣或變賣。
四、國有資產的評估價值,省級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地市級在40萬元以下(含40萬元)、縣市級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可以直接作為強制處分該國有資產的保留價,但其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須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五、資產評估機構收費一般按國家物價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2]價費字625號文件規定的標準收取。破產企業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少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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