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辦發〔1997〕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解放軍國有資產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管理局: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做好國有企業破產試點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工作,切實維護國有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債權人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和《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了《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資產評估問題的暫行規定》?,F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我們。
1997年11月10日
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資產評估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規范國有企業破產試點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工作,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和《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就試點城市國有企業破產有關資產評估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破產企業的評估程序和范圍。
經批準進入破產程序的國有企業,應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之后,由清算組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獲得批復后委托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認證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企業破產財產進行評估,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經清算組審核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驗證確認。
二、破產企業評估方法及原則。
破產企業資產評估,一般應采用清算價格法。在評估過程中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三、破產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及評估結果有效期。
破產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以人民法院宣判企業破產并發布公告之日為準。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自評估基準日起不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整體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企業破產財產處置底價的依據。
四、破產企業資產評估若干重要問題的處理原則:
1.流動資產。
(1)應收帳款。對于破產企業的應收帳款,應在逐筆調查取證核實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對有確證可以收回的款項進行評估作價;對不能取得確證是否收回的款項,可以將其轉入“待處理資產”,由破產企業清算組和債權人會議決定其具體處置方式;對有確證不能收回的款項及符合現行會計制度可以做壞帳損失的應收帳款,可作壞帳處理。
(2)存貨。對破產企業的存貨應在帳帳核實的基礎上進行實物盤點,盤點存貨金額應達全部金額80%以上。對于性能落后、質量存在問題的(如變質、嚴重毀損)或帳實不符的存貨,應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屬于性能和質量問題的,按同類產品市價折價評估;對已經變質、嚴重損毀的,有殘值的按清理的變現凈值(殘值的變現值減去清理該殘值所支付的清理費用)進行評估,殘值的變現值不足支付清理費用的,評估值為零。
2.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
對于破產企業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核算的具體內容應進行列表披露,對于屬于資本性費用支出和財務費用性支出以及其他應予核銷的費用支出也應進行詳細披露,并說明評估的依據。
3.長期投資。
破產企業長期投資的評估,應在核實投資額及投資對象經營狀況的基礎上,按照《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中規定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將其投資額、投資時間、投資對象、投資股權所占比例、評估值列表披露,并說明評估的依據。
4.機器設備。
破產企業機器設備的評估,應按當地二手設備市場的市場價評估;沒有二手設備市場,或者市場中不能找到類似功能的自制和專用設備,應以重置價為基點,估算一個折扣率,并說明折價的依據。但其最終評估值不能低于其做殘值出售的變現凈值。
5.房屋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破產企業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的評估,應在充分調查了解當地建筑市場的基礎上,以現行市場價為評估基點,沒有現行市場價的以重置成本為評估基點,考慮其快速變現的需要,以及當地經濟發展狀況,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活躍程度,評估物的變現能力等,估算一個折扣率,并說明折價的依據。但其最終評估值不能低于其做殘值出售的變現凈值。
6.無形資產。
(1)土地使用權。對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應結合城市規劃,按照最優使用原則進行評估。評估應以當地土地市場價做為評估作價的基點??紤]其快速變現的需要,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交易情況估算一個折扣率,并說明折價的依據。
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無償劃撥沒有辦理出讓手續和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應予以說明,并將其應補交的出讓金數額單獨列示。
(2)可確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對破產企業中可確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評估機構應逐項核查,并對其中有轉讓價值的進行評估,評估方法可參照以上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處置辦法,對其中沒有轉讓價值的,評估機構要說明原因,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對于涉及國家機密不適于市場轉讓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應報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清算組商有關部門進行處置,處置結果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可在評估報告中適當披露。
(3)不可確指無形資產。鑒于破產企業通常情況下經營效益差、資產負債率高的現實,對其不可確指無形資產--商譽的評估以零值計算。
7.非經營性資產的評估。
對于非經營性資產的評估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的規定,凡不納入破產財產評估范圍的,應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并說明依據,對于納入破產范圍的非經營性資產應按上述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8.抵押資產。
破產企業作為抵押的資產,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抵押財產計入破產財產,并按破產企業其他資產相同的評估原則進行評估;債權人不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也應對其進行評估,并將其評估依據和結論單獨列示,對于抵押資產評估值超過抵押債權的部分需匯入破產財產評估值中。
五、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立項和確認。
1.對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的確認,原則上按企業隸屬關系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但對于破產企業總資產在1億元以上的地方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資產評估立項和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確認后,將有關資產評估報告和確認書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對于破產企業總資產在5億元以上的地方企業,應由省級國資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的初審,經省級國資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確認。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辦理地方破產企業的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的確認。
2.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辦理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立項和確認工作中,一定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發現有不符合評估要求的評估結果,必須要求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和修改,但不得利用確認權,任意調高或壓低資產評估的結果,更不能出現資產評估結果與確認結果不一致的現象。
六、企業破產評估中資產評估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資產評估機構有權要求破產方或清算組提供真實和詳細的財務資料和有關原始憑證;為實地勘查破產企業資產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2)資產評估機構有權獨立執業,不受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門的干預。
(3)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國家物價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下發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價費字〔1992〕625號)的規定執行。
2.義務。
(1)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中應恪守客觀、公正的執業準則,不受行政機關及有關當事人的干預,如實反映破產企業的資產價值,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資產評估機構有責任向清算組和債權人會議報告其評估的結論和依據,有責任回答清算組和債權人會議提出的評估質詢。
(3)資產評估機構有責任對納入破產范圍的全部資產(含抵押資產)和相關債務進行評估。
(4)資產評估機構有責任向評估結果的確認機關報告其評估的過程、依據和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