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發〔1998〕第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審計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發揮審計監督在整頓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中的作用,根據中央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務院領導的批示,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等嚴重違反金融證券法規問題的審計監督?,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金融審計和企業審計中,要將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問題作為審計內容之一,進行重點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是: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開設股票帳戶情況;國有企業用生產經營資金和上市公司用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炒作股票情況;動用信貸資金買賣股票和期貨情況;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炒作股票提供資金情況;國有企業從事期貨投機交易情況;上述違現行為非法獲利或損失等情況。
二、在其他專業審計中,也要相應檢查財政資金、信貸資金、機關事業單位資金流入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的情況。
三、審計機關發現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有上述方面違現行為的,要對其違規資金和非法所得依法處理處罰;對違反金融證券法規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四、審計中一經發現上述方面的重要問題,一定要查深查透,并及時寫出專題報告,專項上報審計署。
五、各級審計機關今后在各項審計中,要把被審計單位貫徹執行金融證券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作為審計內容之一,注意檢查、揭露嚴重違反金融證券法規的問題,積極發揮審計監督在維護金融秩序中的職能作用。
對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審計和處理處罰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審計署報告,并加強與證券監管等部門的聯系。
審計署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