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企發〔1998〕24號)
為了規范國有股東行為,維護國有股權益,促進國有企業資產存量優化配置,提高規模經濟水平,現對國有股股東認購上市公司配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認真做好國有股股東認購上市公司配股規劃,對所屬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有關情況和預計配股方案應當進行充分分析,指導和督促國有股股東嚴格執行證券監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關配股方面的規定,于每年年初確定國有股股東認購上市公司配股的規劃,規劃包括達到條件的配股公司數量、名稱、效益情況、預計配股方案、國有股股東認購應配股份數量和方式等。該規劃應于所屬本年度首家擬配股的上市公司申報配股材料前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企業司。
二、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在切實保障國有股權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成長的原則,對上市公司的配股資金和優質資產進行規劃,逐步打破部門、地區封鎖,鼓勵和幫助國有股股東通過多種形式認購上市公司配股,包括利用實體資產(生產線、廠房、土地使用權等)或整體國有企業的凈資產及其擁有的某一企業的股權認購配股,促進上市公司發展,帶動所在地經濟。
國有股股東以資產認購配股時,應對這部分資產進行分析,要將有發展前景、能盡快創造效益、高質量的資產注入上市公司,保證上市公司進一步增強盈利能力。
國有股股東以實體資產認購配股時,應盡可能地用整體資產如整條生產線、整臺設備等認購。
用實體資產認購配股時,應依法對這部分資產進行評估。
三、上市公司配股時,國有股股東原則上應認購應配股份的50%以上,但一個國有股股東持股比例在60%以上或上市公司首次配股或國有股應配股份超過10000萬股及有其它特殊情況時可適當降低認購應配股份比例。
四、上市公司配股時,國有股股東在認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股權管理的有關規定,凡國有股股東以非現金方式認購配股及未全額認購應配股份的,一律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或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初審后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復審。
五、上市公司配股時,國有股股東應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10個工作日履行有關審批事項。根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復審意見,國有股股東方可在股東大會上就配股問題進行表決。今后,凡擅自在股東大會上就配股有關事宜進行表決,從而損害國有股權益的,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19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