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經貿企改〔2001〕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規范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管理關系變更操作程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理企業管理關系變更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的產業政策,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
(二)有利于產業結構、企業產品結構的調整,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有利于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
(三)有利于精干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二、按照國有資產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企業管理關系變更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辦理審批手續:
(一)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整體并入另一中央企業、中央企業整體交地方管理、地方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地方企業)整體交中央管理,報國務院決定。
(二)中央企業的子企業劃入另一中央企業,由劃入方提出申請,劃出方出具意見,報國家經貿委并商財政部審批。其中,劃轉雙方均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含授權經營企業,下同)的,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決定,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備案。
中央企業的子企業的所屬企業變更管理關系的,由中央企業決定。
(三)中央企業接收地方企業,或中央企業的子企業交地方管理,由劃入方提出申請,劃出方出具意見,報國家經貿委并商財政部審批。其中,中央企業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備案。
中央企業的子企業接收地方企業,或中央企業的子企業的所屬企業交地方管理,由中央企業與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四)地方企業之間劃轉,由劃轉雙方當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部門或機構審批。
三、辦理企業管理關系變更手續,需國家經貿委審批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劃入方關于企業管理關系變更的申請,內容包括劃入方、劃出方及管理關系變更的企業(以下簡稱被劃轉企業)的基本情況,變更企業管理關系的理由等。
(二)劃轉雙方簽訂的資產劃轉協議。
(三)被劃轉企業的意見。
(四)被劃轉企業經中介機構審定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被劃轉企業及劃入方企業的產權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四、企業管理關系變更,根據本通知第二條的審批權限經批準后,劃入、劃出雙方應依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財管字〔1999〕301號)到財政部辦理資產劃轉手續,并依據有關規定辦理稅務、勞動、人事、產權等關系變更手續。
國家經貿委 財政部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