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資字〔200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商務廳(局)、國資委:
為了引進國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步伐,改進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根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以及商務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25號公告,現就非金融類企業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的有關申報程序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金融類企業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屬地方企業的,由國有股持有人通過省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向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商務部;屬中央企業的,由中央企業母公司(未脫鉤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向國資委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商務部。
二、國資委在接到相關申請后,以國資委司局函征求商務部意見,商務部就非金融類企業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提出意見,并以商務部司局函回復。
三、國資委在接到商務部同意意見后,按規定辦理非金融類企業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審核手續。
四、國有股轉讓申請獲國資委核準后,上市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擬訂有關法律文件,并按規定程序向商務部申請辦理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股份及上市公司章程變更的核準手續。商務部按外商投資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后予以批復,并抄送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