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發產權〔2004〕171號)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央直管企業(集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今第378號)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今第192號),我委正在按照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財管字〔2000〕 116號)和產權登記軟件進行修訂。為確保國有企業改革及相關產權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部門,在《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期間,應按照現行規定,認真做好日常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變動、注銷等產權登記工作。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做好與財政部門的工作交接,做到產權登記工作有序銜接,平穩過渡。
二、2003年度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工作暫不進行,待新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公布后,與換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制發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證)工作一并進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