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規劃〔2004〕720號)
各中央企業:
自去年下半年以來,針對鋼鐵、電解鋁、水泥等行業投資過熱現象,國家逐步加大宏觀調控力度,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在這過程中,中央企業的收購活動,特別是在涉及上述行業的收購活動中,出現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一些企業收購活動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與企業主營業務不一致,對被收購對象缺乏充分評估,規避風險的意識不強等,少數企業還存在盲目擴張的傾向。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為加強對中央企業有關收購活動的監管,現將有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收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遵守國家宏觀調控的有關規定。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等當前國家實施宏觀調控、嚴格控制的行業的收購活動必須在事前報國資委。
二、中央企業境外收購活動,企業在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前應獲得國資委同意。
三、按照“突出主業”的原則,中央企業收購活動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收購對象的生產經營業務應與本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有較高的關聯度。在收購前要充分論證、慎重決策、規避風險。
四、對擬收購對象要進行規范的資產評估、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收購價格,對擬收購對象涉及的債權債務、土地劃轉、職工安置分流等事項要依法妥善處理。
五、不鼓勵中央企業之間相互對擬收購的同一對象進行競購。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4年8月3日